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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信息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阅读次数:1113    发布时间:2010-04-2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探矿权、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各种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 一 ) 转让探矿权的具体条件

1 .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 。投入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2000 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5000 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10000 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出规定额的,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批复。

3 .权属条件:探矿权属无争议。

4 .缴费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 .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二 ) 转让采矿权的具体条件

1 .时间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 .权属条件:采矿权属无争议。

3 .缴费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 .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还应当注意的是,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还应当进行评估,并补交价款才能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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